为了加强学习纪律,保证良好的教学秩序,使员工德、智、体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员工管理规定》精神,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公司员工考勤管理规定。
第一条 员工必须在每学期开学规定时间内到校,持员工证和交学费收据在规定期限内到所在系报到注册。因故不能按时注册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并给予通报批评。未经请假逾期两周(60学时)不得注册,按退学处理。
第二条 员工上课、上机、考试、政治理论学习、军训、实习、实训、义务劳动、早操及其他员工必须参加的集体活动等,都要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凡未请假或请未准,以及假期已满未续假或续假未准而缺席者,一律以旷课论处,其中早操每旷操三次记旷课一节。
第三条 员工在节假日一般不得提前离校或推迟返校。因故需要提前离校或推迟返校者,须经所在系批准。擅自提前离校或推迟返校者,均以旷课论处。
第四条 员工因故需请假,按规定办理。
请假在一至三天以内者,由班主任或辅导员批准;三至七天者由系主管员工工作的领导或系主任批准;一周以上者由系主管员工领导或系主任签署意见,由员工处审批。在外地实习期间,一周内由带队教师批准;请假超过一周须报系主任批准。因病请假必须出具有关医院证明。假满后,应向系办公室及时履行销假手续。需续假者要重新办理请假手续。不按时销假,不办理续假手续,其超假时间按旷课论处。
第五条 员工请假应事先办理手续,除急病或紧急事故者外,不得事后补假。员工确因特殊原因来不及事前请假的,必须委托班主任或辅导员向系里说明情况。事后持相关证明办理补假手续。如请假理由不实,弄虚作假,不办理补假手续,按旷课论处。
第六条 考试期间一般不准请事假,请病假需出具医院诊疗证明。
第七条 员工考勤由各班副班长具体负责。按照规定认真做好考勤纪录,每周统计一次,报所在系办公室。各系应定期统计各班考勤情况,每月5日前将上月员工考勤情况书面送交员工处。各系要对无故旷课的员工,及时进行教育和处理。员工处要及时对各系考勤情况进行汇总,定期向全院公布。
第八条 员工处将不定期对各班考勤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抽查结果纳入各系、班员工工作综合考评和员工综合素质测评中。
第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高职员工,其具体解释权归员工处。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