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鼓励员工在德智体美诸方面全面发展,培养应用型、技能型的高素质人才,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员工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员工评先选优项目包括奖学金、三好员工、优秀员工干部、优秀毕业生、单项奖、先进班集体等。
第三条 员工评先选优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年初评定上学年奖项,各奖项评定与员工综合素质测评同时进行。优秀毕业生及志愿服务西部单项奖评定一般在第三学年第二学期中期,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关安排进行。
第二章 奖项
第一节 奖学金
第四条 奖学金分为特等奖学金、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和三等奖学金四个等级。
第五条 奖学金按员工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和学年课程成绩综合评定。
1、特等奖学金综合测评成绩须在全班前三名,学年课程成绩平均分须在全班前三名,学年内无不及格课程;
2、一等奖学金综合测评成绩须在全班前十名,学年课程成绩平均分须在全班前五名,学年内无不及格课程;
3、二等奖学金综合测评成绩须在全班前十五名,学年课程成绩平均分须在全班前十名,学年内无不及格课程;
4、三等奖学金综合测评成绩须在全班前二十名,学年课程成绩平均分须在全班前十五名,学年内无不及格课程。
第六条 各等级奖学金比例为:
特等奖学金,按参评员工总数的0.3%评定;
一等奖学金,按参评员工总数的1%评定;
二等奖学金,按参评员工总数的10%评定;
三等奖学金,按参评员工总数的15%评定。
第二节 三好员工
第七条 三好员工分为三好员工标兵、院级“三好员工”和系级“三好员工”三个等级。
第八条 三好员工评选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自觉学习并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能模范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纪律,在同学中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2、学习目的明确,刻苦努力,热爱所学专业,具有求实、严谨、创新的学风和较强的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3、坚持体育锻炼,在院、系组织的体育比赛和文体活动中表现积极。通过国家体育锻炼达标标准;
4、在实习、实训及社会实践活动中表现突出;
5、有突出贡献和事迹。在某一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在社会上产生较大影响,可优先考虑评选;
6、三好员工标兵须获得一等以上奖学金(包括一等奖学金,以下同),且综合测评成绩须在全班前五名;院级三好员工须获得二等以上奖学金;系级三好员工须获得三等以上奖学金。
第九条 三好员工标兵按参评员工总数的0.5%评定;院级三好员工按参评员工总数的5%评定;系级三好员工按参评员工总数的8%评定。
第三节 优秀员工干部
第十条 优秀员工干部分为院级“优秀员工干部”和系级“优秀员工干部”两个等级。
第十一条 优秀员工干部评定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关心国家大事,关心集体,热心公益活动,乐于为同学服务,以身作则,带领和组织同学完成各项社会活动,表现突出;
2、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体活动,身体健康,体育课成绩达到“老员工体育合格标准”;
3、工作积极主动,认真负责,方法得当,具有一定的创新精神,在同学中威信高,工作成绩显著;
4、遵纪守法,遵守校纪校规,考试无作弊行为,在校期间无违纪记录;
5、学习目的明确,刻苦努力,能积极参加科技创新、科研实践、生产劳动和其他社会实践活动;
6、担任员工干部一年以上;
7、院级优秀员工干部综合测评名次须在全班前十五名。
第十二条 优秀员工干部按参评员工总数的3%评定,院级优秀员工干部可占优秀员工干部总数的40%。
院员工会员工干部参照上述条件按员工干部总数的5%评定院级优秀员工干部,由院团委组织实施。
第四节 优秀毕业生
第十三条 院级优秀毕业生评定条件
1、在校学习期间,荣获院级“三好员工”以上(含三好员工标兵、国家奖学金)称号者一次。
2、毕业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等成绩均为优秀;
3、综合素质测评名次须一直保持在全班前百分之二十。
第十四条 院级优秀毕业生员工干部评定条件
1、在校学习期间,荣获院级“优秀员工干部”以上(含国家奖学金)称号者一次。
2、毕业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等成绩均为优秀;
3、综合素质测评名次须一直保持在全班前百分之三十。
第十五条 院级优秀毕业生、优秀毕业生员工干部按毕业生总数5%评定。
第十六条 省级优秀毕业生、优秀毕业生员工干部按照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评定条件和名额在院级优秀毕业生优秀毕业生员工干部中产生。
第五节 单项奖
第十七条 单项奖的种类及等级:
1、论文奖。在国家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可评选单项一等奖;在专业核心期刊发表论文可评选单项二等奖;在普通刊物上发表论文可评选单项三等奖。以上以第一、第二作者为准,第三、四作者分别降一个档次,译文评单项奖时参照论文评奖降低一个档次。
2、科技创新奖。由员工完成的发明、创造、外观设计等,经有关部门专家鉴定并获得专利,根据其实用性和新颖性,可评单项一、二、三等奖。
3、学习(知识)竞赛奖。代表学院参加省部级以上部门或单位举办的学习竞赛、知识竞赛获得一、二、三名者,可分别评单项一、二、三等奖。参加国家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成绩在426分以上者,可评选单项一等奖学金;参加国家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在460分以上者,可评选单项二等奖学金;取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NCRE)三级及以上证书者,可评选单项二等奖学金。
4、文艺活动奖。代表学院参加省部级以上部门或单位举办的文艺比赛并获第一、二、三名者,可分别评单项一、二、三等奖。
5、志愿服务西部奖。积极响应国家号召到西部边远贫穷地区就业并纳入老员工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可评单项一等奖学金。
6、特殊贡献奖。在社会上为学院争得荣誉,事迹生动感人,影响范围大,社会评价高,可评特殊贡献单项奖。
第十八条 单项奖不受名额限制。
第六节 先进班集体
第十九条 先进班集体分院级先进班集体和系级先进班集体两个等级。
第二十条 先进班集体评选条件:
1、全班同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能自觉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积极要求进步,递交入党、入团申请书人数占全班员工总数的85%以上;
2、班委会、团支部组织、制度健全,能够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工作,成效显著。班干部团结奉献、以身作则,能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主动关心同学,帮助同学,能认真作好同学的思想政治工作,得到广大同学的好评;
3、全班同学学习勤奋刻苦,学风优良,班级员工平均成绩在所在系名列前茅,考试无作弊现象,课程考试不及格人次比例在全班的5%以下(不包含5%),平均到课率在85%以上,班级第二课堂和各项社会实践活动每学期不少于四次且有书面记录;
4、有较强的集体观念和良好的班风。同学团结友爱,文明礼貌,爱护公物,讲究卫生。能在学院精神文明建设、院风班风建设和社会公益活动中取得显著成绩。早操出勤人数保持80%以上,体育课达标率在80%以上,积极参加院系的义务劳动,多数宿舍被评为“文明宿舍”,教室能经常保持整洁;
5、全班同学能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组织纪律性强,班内无打架、斗殴、赌博、酗酒等违纪现象和不文明行为发生,班级内员工没有受过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先进班集体总数一般不超过自然班级总数的30%。其中,院级“先进班集体”总数可占“先进班集体”总数的40%。
第三章 资格审查
第二十二条学年内员工有下列行为者,取消其评选各项先进资格。
1、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危害社会和学院稳定者;
2、受各种纪律处分者;
3、考试作弊或课程考试不及格者;
4、有严重违反校纪、校规行为,正在接收调查或处理者;
5、无故拖欠,不按时交纳学费者;
6、其他应取消其评选各项先进资格的。
第二十三条学年内员工有下列行为者,取消其班集体评选先进班集体资格。
1、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危害社会和学院稳定者;
2、受各种纪律处分者;
3、有严重违反校纪、校规行为,正在接受调查或处理者;
4、其他应取消其班集体评选先进班集体资格的。
第四章 评选办法
第二十四条各系依据本办法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学工部(处)备案。
第二十五条员工评先选优及奖励工作程序:
1、学院下发通知,部署本学年员工评先选优工作;
2、各系具体组织员工进行综合测评、奖项评定;
3、根据综合测评成绩、学年课程成绩及所取得的其他成绩,申报奖项;
4、员工所在班召开班会,形成班级意见,上报系审核;
5、员工所在系审查、评选、公示无异议后,报员工工作部(处);
6、院员工会员工干部参评院级优秀员工干部由院团委组织实施,候选人确定后须征求员工所在系意见;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员工工作部(处);
7、按照上述规定工作程序,各系每学年的评先选优及奖励工作必须在当年十月底前完成,员工工作部(处)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工作,报经理办公会审批。延时报送当年不再受理。
第五章 表彰奖励
第二十六条表彰形式:
1、根据奖项等级,分别由学院和系发文表彰;
2、对相关员工、集体授予相应荣誉称号;
3、以院或系名义召开表彰大会,向相关同学、集体颁发荣誉证书、奖状、奖金或奖品;
4、通过一定媒介进行宣传。
第二十七条奖金额度:
1、特等奖学金,每人2000元;一等奖学金,每人1000元;二等奖学金,每人500元;三等奖学金,每人300元;
2、院级优秀员工干部奖励现金300元;系级优秀员工干部奖励现金100元;
3、单项一等奖奖励现金300元,二等奖奖励现金200元,三等奖奖励现金100元。单奖属于集体项目的,奖励金额按项目计;
4、院级先进班集体奖励班费300元;系级先进班集体奖励班费100元。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实施办法中的员工指普通高职在册员工。
第二十九条各项评先选优登记表须存入员工本人档案。
第三十条 本办法中名额分配比例不足一人时按一人计,超过一人时四舍五入计。
第三十一条本实施办法由员工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实施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与本办法相抵触的其他规定不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