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培养员工的工作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全面提高员工的整体素质,帮助经济困难员工克服生活困难,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员工管理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有余力、生活困难的员工利用课余时间通过自己的劳动,促进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增长才干,并取得一定的报酬,用以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行为。学校提倡、支持并依法组织、指导员工开展勤工助学活动,保护员工以诚实的劳动和服务获得收入。通过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得到相应的劳动报酬,是培养员工劳动观念、勤俭作风的需要,是家庭经济困难的员工得以安心完成学业的有效经济资助途径之一。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坚持“培养能力,服务大众,立足校园,面向社会”的宗旨,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维护校园风貌又不影响员工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的进行。
第四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老员工不得参加传销活动。
第五条 凡学有余力、生活困难的员工均可申请勤工助学。用工实行公开招聘、择优录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员工。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院成立“永利集团员工勤工助学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办公室设在员工工作部(处),负责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
第七条 勤工助学中心统一管理、指导、协调全院勤工助学活动,中心职责如下:
(一)编制勤工助学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合理使用勤工助学基金;
(二)积极收集勤工助学信息,开拓勤工助学渠道,组织员工参加科学技术和文化教育服务以及其他有偿劳动;
(三)优先推荐和安排经济困难员工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四)为用人单位推荐符合要求的员工,根据需要安排技能培训,为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员工做出工作鉴定;
(五)保障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员工的合法权益。按照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则,及时帮助解决勤工助学活动中出现的问题;
(六)代表学院与员工、用人单位签订《永利集团勤工助学协议书》,维护学院、员工和用人单位或个人在勤工助学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七)对因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而影响专业学习或违反校规校纪及协议的员工,中心有权调整或终止其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问题严重的,可暂停或取消该员工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资格,通报有关部门,做相应处理。
第三章 经费来源及管理
第八条 学院设立“永利集团员工勤工助学基金”。按照教育部、省教育厅的文件要求,每年从收取的学费中提取一定的经费作为员工勤工助学基金,专款专用。
第九条 勤工助学基金的来源:
(一)按学院学费收入的一定比例列入学院年度预算;
(二)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的捐赠;
(三)勤工助学基金的增值部分。
第十条 勤工助学基金由资财处集中管理、专项核算;员工工作部(处)负责编制勤工助学基金使用计划,组织检查员工勤工助学活动开展情况,申报发放勤工助学报酬;学院分管领导负责审批和监督。
第十一条 勤工助学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员工劳动报酬、勤工助学积极分子的奖励以及与勤工助学活动有关的其他必要的开支。勤工助学基金与特困员工的生活困难补助相结合。
第十二条 勤工助学基金不得用于集体性义务劳动、员工干部津贴等与勤工助学活动无关的事项。
第四章 岗位设置及聘用
第十三条 勤工助学以参加校内助管、助教、后勤服务、校办产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为主要内容。提倡结合员工的能力和专长设置勤工助学岗位,以使员工在勤工助学活动中既能完成岗位任务又能锻炼专业能力。不得安排员工参加对身体易造成伤害或影响学习的岗位(原则上每生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0小时)。勤工助学活动内容必须健康文明,不得进行违反宪法法律、违背社会公德和有伤社会风化的工作。
第十四条 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程序:
(一)各系和各职能部门一般在每学期结束前向员工工作部(处)申报设立勤工助学岗位;
(二)员工工作部(处)汇总各系和各职能部门申报的用人数量,将统筹核定的勤工助学岗位报经理办公会批准后向各系和各职能部门下达勤工助学岗位。
第十五条 员工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需经过以下程序:
(一)参加勤工助学的员工于每学期开学初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由各系审核后向员工工作部(处)推荐,并到中心领取并填写《勤工助学申请表》。
(二)参加勤工助学的员工经中心登记审批和集中培训,签订勤工助学协议,发给勤工助学上岗证(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者必须佩带“永利集团勤工助学上岗证”,并持有“永利集团勤工助学介绍信”)方可参加各种勤工助学活动。员工未经批准自行参与的勤工助学活动所发生的各种纠纷与学院无关。
协议有效期为半年,工作期间用人单位和中心要对员工进行考评,做出鉴定,根据鉴定结果决定是否续签协议。
第五章 报酬发放及奖惩
第十六条 员工工作处(部)根据各用工部门所报的勤工助学员工的考勤及工作评定,对员工的工作情况全面审核,每月末汇制“勤工助学报酬发放表”,经主管领导审批后,按财务管理程序领取并发放。勤工助学人员的使用及报酬发放情况将在校务公开栏内予以公布,以接受监督。
第十七条 勤工助学中心依据日常考核,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员工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八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学院将根据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一)盗用中心名义组织勤工助学活动,扰乱学院勤工助学活动秩序者;
(二)员工因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而严重影响专业学习者;
(三)员工因违反校纪校规或勤工助学协议而产生严重后果者;
(四)其他应予以纪律处分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正式注册并参加全日制学习的高职员工。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员工工作部(处)负责解释。